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2024年12月25日经中国体育场馆协会第四届第十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体育场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促进协会标准编制工作规范健康有效开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格指南》、《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修订后,本规定应进行符合性核查,需要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完善;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情况发生变化,应依据实际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协会秘书处各部室、各分支机构。
第五条 团体标准经费包含团体标准项目经费和团体标准工作其他经费。其中,团体标准项目经费指向团体标准项目编制单位收取的用于团体标准制修订等工作的专项费用;团体标准工作其他经费指团体标准文本销售、团体标准商业培训、团体标准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政府部门购买技术服务、社会捐赠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 团体标准经费筹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按照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进行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团体标准经费按照专款进行管理,经费支出应符合协会《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经费收取
第八条 协会组织编制团体标准,编制费用由协会和参与 编制并自愿交费的企事业单位共同承担,根据标准编制工作实际和单位意愿确定收费金额。
第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收费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根据所编制标准的内容、篇幅、技术难度、编制周期与工作量、参与人员、讨论评审会议次数等,研究确定编制具体标准所需的费用;
(二)根据标准编制费用预算和自愿交费的参编单位情况,确定收费标准,原则上一般标准单个单位收取不超过 3 万元, 复杂或特殊标准单个单位收取不超过 5 万元。
第十条 参加标准编制并自愿交费的企事业单位,应与本 会签订协议,明确交费金额、用途等,所收经费总额不高于标 准编制实际使用经费。经费需在标准项目批准立项并发布正式文件(立项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由编制单位向协会缴纳。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被撤销/终止的,协会将视情况扣除标准项目在撤销/终止前发生的费用后,按比例退回编制单位(因主编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被撤销/终止的,该单位费用不予退回;因参编单位原因主动放弃的,该单位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鼓励相关单位或个人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支持协会团体标准工作。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所收经费专款用于团体标准的编制 工作,使用范围包括:
(一)标准的前期论证及预研;
(二)标准立项的审查、论证和评估;
(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四)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技术审查等;
(五)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公告;
(六)标准文本的印制、出版和信息发布;
(七)标准的宣传、推广和外文版翻译;
(八)标准复审;
(九)与标准制修订相关的组织、管理及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经费使用项目包括资料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公告费、印刷 (出版)费、宣传推广费、其他费用等。
第十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经费有结余的,由协会统筹用于行业标准化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协会不以参编费、署名费等方式挂名收费,不以给予标准号为名收取管理费。
第十七条 收取的标准编制费用纳入协会财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超出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费用支出应名目清晰,并按照协会财务管理规定 履行相关支出或报销程序,保存相关记录资料。
第十九条 加强对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各环节和财务收支 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所收费用合理合规并切实用于标准编制工 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体育场馆协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4.12.10: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办法(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