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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国体育场馆协会(英文名称:China Sport Venue Assoiation 英文缩写:CSVA)(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与体育场馆关联密切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类体育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区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体育场馆从业者,发挥行业引领和纽带作用;探索创新运营管理模式,提高体育场馆自我发展能力;提升体育场馆供给服务水平,助力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突出专业优势,提供业务指导、咨询等智力支持;为建设体育强国,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csv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措施,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二)加强党组织建设,配强党务干部,履行党组织职责,强化“四个意识”,切实体现党对协会工作的领导;

(三)发挥专业化、集约化优势,谋求多元化发展,面向社会和市场寻找项目合作,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四)建立体育场馆信息化服务监管系统,为政府决策、企业经营、大众健身提供数据支撑;

(五)开展调查研究,掌握体育场馆发展现状,推广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了解会员诉求与愿望;

(六)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多维交流活动,拓宽从业者视野,搭建合作平台;

(七)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规范行业考评制度,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提高本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动态;

(九)组织、参加相关国际会议,开展国际、港澳台地区的双边(多边)交流活动;

(十)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1.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与体育场馆相关联的社会组织;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场馆;

3.从事体育场馆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的企事业单位;

4.从事体育教学、科研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

5.本会认为可以接纳的其他单位、组织、企业和机构;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从事体育场馆管理工作的人员;

2.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常设培训机构中从事与体育场馆关联工作的人员;

3.从事体育场馆规划、设计、建设、运营3年以上,并在业内享有较高声望的人员;

4.本会认为可以接纳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提交法人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个人会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位会员提交单位简介;个人会员提交个人简历;

(四)荣获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六)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七)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八)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项;

(十)决定终止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会议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会员代表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终止事项,须经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理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或较高声望;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判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三)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四)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1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作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本会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八)领导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核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十)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财务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等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对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制定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理事。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5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开人推举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23名、秘书长1名,总人数不超过25人。

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能力与经验,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得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以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者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1/2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制定《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证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和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经过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减免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法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或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人事、薪酬、保险、医疗及各种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条  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决定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八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与本会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12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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