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更多的市民受惠于公共体育资源,2016年10月10日,黑龙江省出台了首个公办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政策--《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开放办法》),从即日起,各高校所属体育场馆将制订开放计划,明确向社会开放的具体场馆、时间。
开放对象 以学校周边社区居民为主
《开放办法》明确,高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对象主要是学校周边的社区公众和社会团体组织。社会公众可凭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校园体育场所进行锻炼。
按照《开放办法》,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自行管理或与街道社区、社团、中介组织等联合管理,以及引进社会资本经营等多种方式实施开放工作;自行管理是指高校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管理。与街道社区、社团、中介组织联合管理是指高校与所在街道社区、社团、中介组织等联合对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进行管理;引进社会资本经营是指高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开租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
开放时间 有条件每天开2小时
高校除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和寒暑假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设施外,有条件的学校每天开放时间应不少于2小时。
开放学校应向社会公示开放时间、开放项目与收费标准。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开放的,应提前向社会告知。
高校应合理调配人员,保证开放管理和安全保障等各项工作需要。同时,要将活动区与教学区相对隔离,并在场馆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开放费用 可免费或低收费
高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采取自行管理或与街道社区、社团、中介组织联合管理的,可免费开放,也可按照低收费的原则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和规程,报省教育、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示。采取引进社会资本经营的,按合同规定收取费用。
《试行办法》自即日起施行,试行1年。已经开放体育场馆的高校应继续开放,符合条件尚未开放的,应自即日起向公众开放。
五种人禁入场馆
1.不按要求登记身份信息的;
2.不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达3次的;
3.曾出现故意毁坏学校设备、设施行为的;
4.曾在学校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5.醉酒等其他明显无法进行锻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