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2024年12月25日经中国体育场馆协会第四届第十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制程序,确保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加强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是跨地区、跨行业、全国范围内自愿采用的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自主制定、自行发布。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范围:
(一)对于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而又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协会团体标准:
1.体育场馆中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2.体育场馆中涉及专利的技术;
3.体育场馆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维护和管理;
4.体育场馆领域中具有前瞻性、先导性的技术;
5.体育场馆中应急的技术;
6.体育场馆中的试验、质量检测和评定方法;
7.体育场馆的信息技术;
8.体育场馆的管理技术。
9.促进强制性标准有效实施的技术
(二)对于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可细化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或明确具体技术措施,制定技术指标要求不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五条 编制协会团体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体育场馆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不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协会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 组织起草、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等。
第七条 协会理事会为团体标准工作决策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发展规划、团体标准制修订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决定。协会设立标准化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由协会体育服务标准研究中心承担负责,研究团体标准相关政策建议、工作规划、标准体系、宣贯等事项;设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委会”),由协会政策研究部负责,归口管理各专业领域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和复审技术工作等;协会秘书处负责标委会、技委会的日常运作和管理,以及团体标准的批准、发布等工作。
协会专家委员会(筹)成员作为专业技术支持力量指导标准技术工作。专家委员会(筹)成员由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经验和不同行业有关专家、专业人士组成,并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够积极参加团体标准活动。同时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教育科研机构、监测及认证机构等相关领域代表参与。
第八条 团体标准编制需成立编制工作组,由主编单位、参编单位组成。其中主编单位数量不应超过三家。编制工作组原则上由主编单位负责组建,未直接参与编制工作的,不得在编制组成员中挂名。标准主要起草人不应少于4人,不宜多于40人。参编单位不应少于2个,不宜多于20个,每家参编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位代表参与起草工作,同时可邀请业内专家加入起草组。
协会团体标准编制组负责人数量不应超过1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体育场馆设计、施工、运营服务和科研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能力,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参加过标准编制工作的经历,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标准编写规定,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第三章 标准的制、修订
第一节 提案和立项
第九条 申请列入协会团体标准编制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出申请列入协会团体标准计划的申请单位需为协会会员单位;非会员单位需联合会员单位提交;鼓励会员单位联合提交申请;申请单位应同时为主编单位;
(二)已基本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三)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四)标准中采纳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已经过鉴定或验证,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五)标准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安排落实;
(六)标准实施后应具有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
(七)制订、修订、局部修订协会团体标准的项目,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社会团体提出项目立项申请书(附件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参编单位同意参编的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报中国体育场馆协会技委会。协会团体标准可随时申报,当有特殊情况时,经协会同意后可在计划下达前先行开展工作。
第十条 技委会根据团体标准编制的不同阶段和专业,组建专项标准专家组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对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的不宜立项;对存在安全、卫生隐患、对公众利益有损害或实施后影响环境的不宜立项;对国外引进技术、产品而制定的应用技术规程,应进行风险性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生物入侵、保护民族工业等方面。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经协会批准后,在协会网站(www.csva.org.cn)上公示1个月。对于公示后有意见的项目,由技委会讨论后上报协会秘书处确定,必要时可诚邀相关专家参加专题讨论。立项后,由中国体育场馆协会与标准申请单位签订编制合同。经批准的项目由技委会按计划要求组织各标准主编单位实施。
在收到立项批准后6个月内未召开标准启动会的项目,该项编制任务自动撤销。标准编制工作原则上应按编制计划完成,超过编制计划时间12个月仍未完成的,除特殊原因可申请延期外,该项编制任务自动撤销。
第十二条 标准名称变更、主编单位调增调减、参编单位调增调减、标准适用范围调整、主要技术内容调整等事项应由主编单位向技委会提交变更申请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调整事项原则上应在征求意见阶段之前完成。
现行协会团体标准局部修订的项目可申请快速编制程序。采取快速编制程序的协会团体标准需经协会批准同意。
第二节 起草及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经批准立项的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原则上由项目主编单位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确定项目负责人,标准编制组应根据计划任务下达的要求起草《工作大纲》(附件2),并报送技委会。技委会审查合格后应及时反馈编制组。
第十四条 协会印发会议通知,技委会组织主编单位召开标准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第一次工作会议由技委会主持或委托编制组负责人主持。技委会视情况选派协会专家参与会议,对工作大纲进行审查。会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明确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宣布编制组成员名单;
2.编制组成员学习标准化有关文件,包括《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和《体育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细则》等;
3.讨论修改并确定工作大纲,编制组成员分工,确定工作进度;
4.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会人员通讯录,会议结束后由主编单位发到所有参会人员并抄报协会。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阶段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实例调研和设施设备试验验证工作。按照相关要求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含正文、附录、条文说明等)、编制说明和必要的专题报告。
(二)《征求意见稿》完成后,主编单位应草拟《征求意见函》(附件3)连同审查合格的《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发送技委会。技委会审阅通过后,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协会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天;
(三)在网上征求意见的同时,主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定向发送给不少于9个与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及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反馈意见不宜少于5份(同一单位个人所提的意见视为1份);
(四)对征求意见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 ,主编单位应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并报技委会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五)编制组应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并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4)。当标准内容有重大变动时,编制组应向技委会报告,视情况再次征求意见。
第三节 审查
第十六条 标准审查阶段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应向技委会报送送审文件,包括送审报告(附件5)、送审稿及送审稿编制说明以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4)。经技委会审阅后呈报协会秘书处审批后,组织召开标准送审稿审查会;
(二)标准审查专家名单及组长、副组长人选由主编单位协商技委会提出,经技委会同意后确定。审查专家组应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不得少于7人,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审查会会议通知》(附件6)由协会印发。主编单位应配合技委会,将会议通知及送审稿至少提前15天送达审核专家、参会单位和相关人员。审查会议由技委会主持。
(四)审查专家组和编制组成员应本着“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共同对审查稿正文、编制说明逐章逐节进行全面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专家审查意见一般包括:审查会议概况、对标准审查稿的总体评价、对主要技术内容的审查意见、对标准技术水平的评价、审查专家名单。专家审查意见应经审查组组长、副组长(选设)签字后,报送技委会。
(五)审查会应形成《审查会会议纪要》(附件7),《审查会会议纪要》应明确做出“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的结论,并经审查专家组长、副组长签字确认。由技委会印发会议纪要,发所有参编单位和参会人员。
(六)当审查会上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时,应由审查组组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确定。审查不通过的标准应组织重审。审查通过但内容有重要补充或较大修改调整的标准,应送相关审查专家再次审核确认。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七)采取函审方式对标准审查稿进行审查时,应由协会印发通知。参加函审的单位和专家,应经技委会同意。技委会应在函审的基础上主持召开审定会,对标准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分歧的问题提出审查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到各有关单位。
第四节 报批和发布
第十七条 报批阶段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已经通过表决的标准,主编单位在审查会结束后(或函审规定的结束日期后)的1个月内完成标准报批文件。
(二)主编单位应将报批材料一式两份送交技委会审核。报批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报批签署表(附件8);
2.报批报告(附件9);
3.审查会会议纪要(包括专家签字表及审查意见汇总意见表);
4.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5.必要的专题报告;
6.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第十八条 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需经协会理事会表决三分之二通过后,在协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九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经协调后无异议的协会团体标准,由协会审查批准,统一编号,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全面修订的协会团体标准,发布顺序号不变并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确定发布年代号;对局部修订的协会团体标准,其编号不变,但应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在封面和扉页中标准名称的下方增加“(× × × ×年版)字样。”
第二十二条 新发布的协会团体标准,由协会及时在协会网站(www.cecs.org.cn)、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上公告。
第五章 标准的出版印刷
第二十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由本协会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第二十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出版权、著作权、商标权归中国体育场馆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协会授权或许可,不得翻印、改编、汇编。
第二十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标准出版印刷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体育场馆需要,由技委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宜在协会团体标准实施后每5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复审可采取函审方式或会议方式,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复审后,技委会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以协会文件形式予以发布。
第七章 标准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发布后,由技委会负责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解释;
(二)对协会团体标准中遗留的问题,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必要的试验论证和重点科研工作;
(三)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四)调查了解协会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标准、资料及实践经验,参加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参与有关体育场馆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咨询;
(六)负责开展有关协会团体标准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六)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复审、局部修订以及相关的技术档案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宣贯、培训、检测、认证等工作由协会负责统一管理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会可通过自律公约的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要求的,协会将积极向相关部门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八章 标准经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负责承担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29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经费管理。参与标准编制的企事业单位可依据协会公布的经费预算总额、经费标准自愿缴纳费用,由我会统一收取并按照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进行经费管理和使用。我会确保所筹集的经费总额不超过标准编制的实际支出,且经费将专项用于本次标准编制。
第九章 涉及专利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GB/T20003.1-2014)的规定处理。
协会立项申请书应填写涉及专利情况,包括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持有人、有效期等相关信息,需提交相关专利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专利持有人或专利申请人对标准纳入专利的声明。
专利持有人或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纳入标准的声明包括下列两种情况:
(一)免费许可。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项协会团体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二)合理无歧视收费许可。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实施该项协会团体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第三十五条 主编单位未按要求披露涉及相关专利信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体育场馆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