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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2021/4/22 9:00:00


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2021年4月21日中国体育场馆协会会员交流大会工作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制程序,确保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加强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是跨地区、跨行业、全国范围内自愿采用的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自主制定、自行发布。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范围:

(一)对于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而又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协会团体标准:

1. 体育场馆中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2. 体育场馆中涉及专利的技术;

3. 体育场馆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维护和管理;

4. 体育场馆领域中具有前瞻性、先导性的技术;

5. 体育场馆中应急的技术;

6. 体育场馆中的试验、质量检测和评定方法;

7. 体育场馆的信息技术;

8. 体育场馆的管理技术。

9. 促进强制性标准有效实施的技术

(二)对于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可细化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或明确具体技术措施,制定技术指标要求不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编制协会团体标准的计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体育场馆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不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

第六条  申请列入协会团体标准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出申请列入协会团体标准计划的申请单位需为协会会员单位;非会员单位需联合会员单位提交;鼓励会员单位联合提交申请;申请单位应同时为主编单位;

(二)已基本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三)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四)标准中采纳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已经过鉴定或验证,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五)标准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安排落实;

(六)标准实施后应具有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

第七条  协会理事会为团体标准工作决策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发展规划、团体标准制修订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决定。协会秘书处为团体标准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团体标准工作规划、计划以及团体标准的立项、技术审查和复审、标准档案管理、组织和参加标准化活动等工作。协会专家委员会(筹)成员作为专业技术支持力量指导标准技术工作。专家委员会(筹)成员由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经验和不同行业有关专家、专业人士组成,并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够积极参加团体标准活动。同时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教育科研机构、监测及认证机构等相关领域代表参与。

第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主编单位数量不应超过家。标准编制组原则上由主编单位负责组建,未直接参与编制工作的,不得在编制组成员中挂名。标准主要起草人不应少于4人,不宜多于40人。参编单位不应少于2个,不宜多于20个,每家参编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位代表参与起草工作,同时可邀请业内专家加入起草组。

协会团体标准编制组负责人数量不应超过1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体育场馆设计、施工、运营服务和科研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能力,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参加过标准编制工作的经历,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标准编写规定,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第三章  标准的制、修订

第一节 提案和立项

第九条  制订、修订、局部修订协会团体标准的项目,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社会团体提出项目立项申请书(附件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参编单位同意参编的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报中国体育场馆协会秘书处。协会团体标准可随时申报,当有特殊情况时,经协会同意后可在计划下达前先行开展工作。

第十条  秘书处根据团体标准编制的不同阶段和专业,组建专项标准专家组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对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的不宜立项;对存在安全、卫生隐患、对公众利益有损害或实施后影响环境的不宜立项;对国外引进技术、产品而制定的应用技术规程,应进行风险性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生物入侵、保护民族工业等方面。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经协会批准后,在协会网站(www.csva.org.cn)上公示1个月。对于公示后有意见的项目,由协会讨论确定,必要时可诚邀相关专家参加专题讨论。立项后,由中国体育场馆协会与标准申请单位签订编制合同。经批准的项目由秘书处按计划要求组织各标准主编单位实施。

在收到立项批准后6个月内未召开标准启动会的项目,该项编制任务自动撤销。标准编制工作原则上应按编制计划完成,超过编制计划时间12个月仍未完成的,除特殊原因可申请延期外,该项编制任务自动撤销。

第十二条  标准名称变更、主编单位调增调减、参编单位调增调减、标准适用范围调整、主要技术内容调整等事项应由主编单位向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调整事项原则上应在征求意见阶段之前完成。

现行协会团体标准局部修订的项目可申请快速编制程序。采取快速编制程序的协会团体标准需经协会批准同意。 

第二节 起草及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经批准立项的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原则上由项目主编单位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确定项目负责人,标准编制组应根据计划任务下达的要求起草《工作大纲》(附件2),并报送秘书处。秘书处审查合格后应及时反馈编制组。

第十四条  秘书处负责印发会议通知组织主编单位召开标准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第一次工作会议由秘书处主持或委托编制组负责人主持。协会视情况选派协会专家参与会议,对工作大纲进行审查。会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明确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宣布编制组成员名单;

2.编制组成员学习标准化有关文件,包括《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和《体育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细则》等;

3.讨论修改并确定工作大纲,编制组成员分工,确定工作进度;

4.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会人员通讯录,会议结束后由秘书处发到所有参会人员并抄报协会。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阶段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实例调研和设施设备试验验证工作。按照相关要求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含正文、附录、条文说明等)、编制说明和必要的专题报告。

(二)《征求意见稿》完成后,主编单位应草拟《征求意见函》(附件3)连同审查合格的《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发送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审阅通过后,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协会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天;

(三)在网上征求意见的同时,主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定向发送给不少于9个与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及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反馈意见不宜少于5份(同一单位个人所提的意见视为1份);

(四)对征求意见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 ,主编单位应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并报秘书处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五)编制组应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并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4)。 当标准内容有重大变动时,编制组应向秘书处报告,视情况再次征求意见。 

第三节 审查

第十六条  标准审查阶段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应向秘书处报送送审文件,包括送审报告(附件5)、送审稿及送审稿编制说明以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4)。经秘书处审阅后,组织召开标准送审稿审查会;

(二)标准审查专家名单及组长、副组长人选由主编单位协商秘书处提出,经协会同意后确定。审查专家组应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不得少于7人,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审查会会议通知》(附件6)由秘书处印发。主编单位应配合秘书处,将会议通知及送审稿至少提前15天送达审核专家、参会单位和相关人员。审查会议由秘书处主持。

(四)审查专家组和编制组成员应本着“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共同对审查稿正文、编制说明逐章逐节进行全面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专家审查意见一般包括:审查会议概况、对标准审查稿的总体评价、对主要技术内容的审查意见、对标准技术水平的评价、审查专家名单。专家审查意见应经审查组组长、副组长签字后,报送协会。

(五)审查会应形成《审查会会议纪要》(附件7),《审查会会议纪要》应明确做出审查通过审查不通过的结论,并经审查专家组长、副组长签字确认。由秘书处印发会议纪要,发所有参编单位和参会人员。

(六)当审查会上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时,应由审查组组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确定。审查不通过的标准应组织重审。审查通过但内容有重要补充或较大修改调整的标准,应送相关审查专家再次审核确认。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七)采取函审方式对标准审查稿进行审查时,应由秘书处印发通知。参加函审的单位和专家,应经秘书处同意。秘书处应在函审的基础上主持召开审定会,对标准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分歧的问题提出审查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到各有关单位。

 

第四节 报批和发布

第十七条  报批阶段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已经通过表决的标准,主编单位在审查会结束后(或函审规定的结束日期后)的1个月内完成标准报批文件。

(二)主编单位应将报批材料一式两份送交秘书处审核。报批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报批签署表(附件8);

2.报批报告(附件9);

3.审查会会议纪要(包括专家签字表及审查意见汇总意见表);

4.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5.必要的专题报告;

6.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第十八条   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需经协会理事会表决三分之二通过后,在协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九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经协调后无异议的协会团体标准,由协会审查批准,统一编号,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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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于全面修订的协会团体标准,发布顺序号不变并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确定发布年代号;对局部修订的协会团体标准,其编号不变,但应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在封面和扉页中标准名称的下方增加“(× × × ×年版)字样。”

第二十二条 新发布的协会团体标准,由协会及时在协会网站(www.cecs.org.cn)、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上公告。

 

第五章  标准的出版印刷

        第二十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由本协会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第二十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出版权、著作权、商标权归中国体育场馆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协会授权或许可,不得翻印、改编、汇编。

第二十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标准出版印刷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体育场馆需要,由秘书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宜在协会团体标准实施后每5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复审可采取函审方式或会议方式,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复审后,秘书处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以协会文件形式予以发布。

 

第七章  标准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发布后,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解释;

(二)对协会团体标准中遗留的问题,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必要的试验论证和重点科研工作;

(三)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四)调查了解协会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标准、资料及实践经验,参加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参与有关体育场馆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咨询;

(六)负责开展有关协会团体标准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六)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复审、局部修订以及相关的技术档案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宣贯、培训、检测、认证等工作由协会负责统一管理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会可通过自律公约的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要求的,协会将积极向相关部门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八章  标准经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所需的专家审查费、印刷出版费、调研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复审费和宣贯费等相关费用,由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单位参照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29号)的文件要求自筹解决。

 

第九章  涉及专利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GB/T20003.1-2014)的规定处理。

协会立项申请书应填写涉及专利情况,包括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持有人、有效期等相关信息,需提交相关专利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专利持有人或专利申请人对标准纳入专利的声明。

专利持有人或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纳入标准的声明包括下列两种情况:

  (一)免费许可。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项协会团体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二)合理无歧视收费许可。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实施该项协会团体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第三十五条  主编单位未按要求披露涉及相关专利信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体育场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体育场馆协会标准立项申请书.pdf

附件2:中国体育场馆协会标准编制工作大纲.pdf

附件3:征求意见的函.pdf

附件4: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pdf

附件5:团体标准送审报告.pdf

附件6:审查会会议通知.pdf

附件7:审查会会议纪要.pdf

附件8:团体标准报批签署表.pdf

附件9:团体标准报批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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