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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分会管理办法(草案)
2016/4/18 11:17: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分会的管理,根据《中国体育场馆协会章程》,结合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体育场馆协会下设的二级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各分会是中国体育场馆协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配合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工作,负责组织本分会职责内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各分会的正式名称为:"中国体育场馆协会ΧΧ分会"。分会遵照中国体育场馆协会章程,不另行制定章程。
 
第二章  分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各分会承担下列任务:
(一)负责本分会的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协会会员,做好分会的换届选举等工作。
(二)组织分会与协会之间、分会与分会之间、本分会管理的会员之间的交流活动,加强合作、协作,宣传新技术发展趋势,推荐优秀技术和经验及优秀科研成果,促进本行业技术发展;
(三)组织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及优秀经验;
(四)发现、推荐、培养本行业优秀单位,团结本行业会员,反映会员意见、诉求和建议;
(五)掌握本行业的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咨询任务,及时向中国体育场馆协会提出本行业发展的建议;
(六)积极参与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工作;
(七)完成中国体育场馆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分会设立会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分会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根据中国体育场馆协会的总体规划和分会承担的任务,制定本分会本届委员会任期内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开展本分会领域内的会员交流、专业培训、继续教育活动和科学普及工作;
(三)加强本分会自身建设,发展协会会员,积极受理和反映本分会所管理会员的建议和诉求;
(四)组织编发本分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
(五)向中国体育场馆协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分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向中国体育场馆协会报告。
分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会议。分会全体会员会议召开前,应预先通知中国体育场馆协会,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
第八条 分会财务工作、会员会籍管理工作、外事管理工作及本分会外开展的任何工作,必须事先上报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章 分会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九条  分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行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行业体系,且与中国体育场馆协会下属其他分会不重复;
(二)已形成覆盖全国的相对稳定的行业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行业国内外活动的能力。
第十条  申请成立分会,应由在该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中国体育场馆协会会员带头提议,并由3名以上该行业中国体育场馆协会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本分会申请及成立分会的方案,填写新建分会申请表(附件一),报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审核。申请内容应包括本行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及现有队伍情况、成立目的和任务、活动范围和内容等。
第十一条  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应自受理新建分会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审议情况反馈给带头提议人。
第十二条  新建分会经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审议通过后,由中国体育场馆协会正式行文批复。
第十三条 带头人牵头成立筹备组,一年内完成组建工作。一年内未能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分会成立资格。
第四章  分会委员会
第十四条  分会委员会的组成
(一)分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10人,秘书长1人。
(二)分会委员会可设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不参与分会的表决。
第十五条  分会委员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1、在本行业中有较深造诣和突出成绩,并在全国本行业领域内具有很高的威望;;
2、热心分会工作,积极参加中国体育场馆协会的各项活动,能联系和团结本行业的广大会员;
3、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4、新当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70岁。
5、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热心分会工作,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能领导和团结本分会广大工作者;
第十六条  分会秘书长应具备的条件:
除符合委员会会员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服从主任委员的领导,团结会员;
2、年富力强,能抽出一定时间从事分会工作;
3、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文字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  新建分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产生。
1、筹备组根据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申请情况,提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在分会会员代表大会中采取差额选举法确定新建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2、中国体育场馆协会须派人员现场监督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过程;或分会将选举结果上报协会审核,审核通过后生效。
选举时,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候选人应准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必须提前请假,可书面委托具有选举资格的候选人,且被委托人不能同时接受2人以上委托。无故缺席者,取消候选资格。
差额选举以得票居多者当选。如果出现得票相等难以确定当选者,应重新投票,直到确定最后当选者。
差额选举时,候选人每人应进行3-5分钟的自我介绍。
第十八条  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因故无法按期改选,由分会委员会向中国体育场馆协会书面提出申请延期报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分会委员会换届前三个月,分会应组织分会全体会员(会员代表),提出下届委员会的连任、卸任以及新增补会员建议名单。
下列情况不再推荐连任:
1、已不再从事本行业或与本行业相关的工作者;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年龄超过70周岁者;
3、由于各种原因,基本不参加本届会员会各项活动者;
4、本人不愿继续连任者。
第二十条  分会委员会连任一般不超过二届。对分会有特殊贡献,且年龄不超过70岁者,经分会委员会推荐,报中国体育场馆协会批准,可以再任一届。卸任委员会成员隔届可以再任。
第二十一条  分会委员会新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分会适时组织召开分会换届会议,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采用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中国体育场馆协会须派人员现场监督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过程;或分会将选举结果上报协会审核,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分会秘书长,由中国体育场馆协会任命。
第二十三条  卸任的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的名誉主任委员,资历威望高、对本行业有突出贡献的卸任副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分会的顾问。
第二十四条  分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职责:
主任委员全面负责分会的全面工作。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分会各项工作。
秘书长在主任委员指导下,负责处理和落实分会各项活动以及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分会委员会届内如遇空缺时,一般情况下,待换届改选时增补,特殊情况或专业扩展等原因,在严格控制总人数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增补委员会的建议,报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分会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分会工作时,由本届委员会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当选的分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以及聘任的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由中国体育场馆协会颁发证书。
第二十八条 中国体育场馆协会部分理事单位从分会委员会中选出,名额由协会进行分配。
第五章  相关管理及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 会费管理制度
1、会费标准
各分会可根据自身行业实际情况,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自行确定会费标准,报协会审批。会费收取参考标准为:
会员:10000元/年;副主任委员:20000元/年;主任委员:30000元/年。
2、根据各分会不同的情况,收缴的会费按照一定比例一部分用于各分会组织活动,自我发展;其余用于协会日常开支。
第三十条  奖惩制度
1、中国体育场馆协会每年对分会工作进行考核,分会应认真做好年度总结,制定新一年工作计划并接受考核。
2、经考核,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在任职期间工作表现突出、对分会作出较大贡献者,协会将给予表彰。
3、长期不参加分会活动或不宜继续担任分会工作的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分会可通过相关程序作出调整。
4、分会一年内无活动,协会对其提出批评,限期改正或按程序调整分会委员会成员。两年内不开展相关活动的,经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审议,撤销分会主要领导,由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和分会管理的会员重新选举分会主要领导。
第三十一条  分会每年年底需上报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如不在财务预算内的支出,需提前上报协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分会其余财务管理制度,按中国体育场馆协会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  分会应对本届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资料、工作总结和会议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保管。换届改选时交中国体育场馆协会统一保管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6年 月 日召开的中国体育场馆协会第  届理事会第 次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体育场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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